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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航管理:浅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随着建设工程领域逐步市场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也随之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如何营造一个交易公开、竞争公平、监督公正的规范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已成为每一个参与者的自身准则和努力方向。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评标阶段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评标过程是体现招投标结果的重要阶段,其对招投标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位评标专家规范自身行为的思想准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受招标人委托、由监管部门随机抽取组成的临时权威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不能等同于其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是需要其每个成员在评标活动中通过其个人行为实现。所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与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紧密相关,包括一系列明示及默示的内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个人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主要义务,就是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评标专家个人相关的能力、专业知识和信息,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评审和比较,在评标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参加评标的工作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2.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就是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汇总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审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认可,以评标委员会名义出具。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在评标全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公正的履行评标职责,这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最根本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彼此之间进行私下串通。否则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配合质疑投诉处理
      虽然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宣布解散,但是,有的招标项目发生的质疑投诉,尤其是针对评标工作和结果提出的质疑投诉,还需要评标委员会针对评标时作出结论的理由或依据等。
      5.遵守保密、回避等评标纪律
      对评标全过程及评审意见、内容保密,不得私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对于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回避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发现后主动提出。
      6.接受评标工作劳务报酬
      招标人聘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是一项劳务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利依法接受正常的劳务报酬。
      由此可见,评标专家在接受聘请的同时也承担了评标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评标专家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评标工作,保证较高的自身素质、强烈的责任心和扎实的业务能力,保证对自身拥有权利的正当使用和管理,从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分析、评议投标文件的优劣,评审出具有相应能力、价格合理、有竞争力的中标候选人为招标人所用,为建设工程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推动招投标工作向规范、健康有序方向发展,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虽然《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清晰细致的描述和限定,绝大部分专家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恪尽自身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评标专家忽视了自己的义务,滥用自己的权利,对招投标的市场环境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产生很严重的后果。评标专家滥用评标权利和忽视评标义务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评标不认真,敷衍了事;不能尽快熟悉招标文件,做不到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不能提出专业性评审意见,评标质量不高,影响评分公正性。
      2.有个别评委对评标权力忽视或滥用,如体现在对招标人或明或暗的指示的配合上,或受不了投标人的诱惑而放弃原则,不讲职业道德,不顾投标文件实际情况随意拉分。
      3.不能做到自觉回避,评标专家基本都是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甚至是投标企业的工作人员,还有部分评标专家兼职工作,或者更换工作单位后不能在专家库中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这些情况在抽取过程中是无法回避的,如果专家做不到自觉提出回避,公平性可想而知。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
      1.监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监管力度的不够。虽然评标委员会评委的管理政策比较完善的,各管理部门也出台了规范的评标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应建立了标后评估制度。但是实施力度难以保证, 对于部分评委违规的行为不能做到严格处理。导致评标委员会职责的偏差。
      2.由于专家库中专家数量限制,评标专家大部分是在职人员,不能保证评标时间,导致挑选出来的评标专家可能是退休或工作清闲人员,这些人员的知识更新及全面程度受限。
      3.缺乏职业水平考核,虽然专业知识精通,但招投标法律法规欠缺,以至于评标能力有限而敷衍了事,造成失误又推脱责任。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不仅拥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而且必须熟悉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最为重要的是评标专家必须拥有较高道德素质,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以下基本素养,才能保证招投标的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公开。
      1.技术熟练、专业娴熟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对评标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首先就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作为评标专家,必须拿出相应的专业素养。专家依据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投标人的技术、施工工艺、从材料用量、计价依据上、从投标优惠条件等方面评议其报价构成的合理性、优惠让利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的评价,选取综合评价最佳的投标人,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中标人。因此,评标专家需要有相应专业的娴熟技能来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2.依法评审、严谨求实
      评标专家必须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专家要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招标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才能做到使投标人能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评价专家拥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权利,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义务。评标专家的权利限制与责任承担并非对立的,因而,评标专家要实现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评标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敢于抵制和反对一切企图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公正履职的行为和现象,不迁就任何一个不合理要求,不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3.严于律己、淡泊名利
      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招标人企图引导或直接影响评标专家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评标专家必须恪守客观、公正,做到独立、正直、勤勉,坚持实事求是进行评审,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的投标人。对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引诱,评标专家必须做好严于律己,不受利益诱惑做出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4.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评标专家自受聘之后就应该妥善安排工作,做好评标准备,按时按约准时到达场地,保持自身的职业谨慎,保证专业的评标能力和水平,做到在其位、尽其职、负其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应该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和既定的评标办法,诚实守信的履行审查职责,不打人情分,不打诱惑分,不打授意分,不打串联分,准确提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评审意见,从而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并体现社会价值。
      在整个招标程序中,由于评标可直接决定招标结果而导致评标过程至关重要。所以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就应该保证按照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诚信品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标人选择质优价廉的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只有实现自身权力和义务的一致性,正确使用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实现权力限制和义务责任的有效统一,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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